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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回列表發布時間:2017-03-20 作者:網站管理員 關注:11505
3.8.2 每座倉庫的安全出口不應小于2個,當一座倉庫的占地面積小于等于300㎡時,可設置一個安全出口。倉庫內每個防火分區通向疏散走道、樓梯或室外的出口不應少于2個,當防火分區的建筑面積小于等于100㎡時,可設置1個。通向疏散走道或樓梯的門應為乙級防火門。
3.8.3 地下、半地下倉庫或倉庫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安全出口不應少于2個;當建筑面積小于等于100㎡時,可設置1個安全出口。
地下、半地下倉庫或倉庫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當有多個防火分區相鄰布置,并應采用防火墻分隔時,每個防火分區可利用防火墻上通向相鄰防火分區的甲級防火門做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個防火分區必須至少有一個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3.8.7 高層倉庫應設置封閉樓梯間。
4.1.3 液化石油氣儲罐組或儲罐區四周應設置不小于1.0m有不燃燒體實體防護墻。
4.1.4 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區,液化石油氣儲罐區,可燃、助燃氣體儲罐區,可燃材料堆場,應與裝缷區、輔助生產區及辦公區分開布置。
7.1.1 防火墻應直接設置在建筑物的基礎或鋼筋混凝土框架、梁等承重結構上,輕質防火墻可不受此限。
防火墻應從樓地面基層隔斷至頂板底面基層。當屋頂承重結構和屋面板耐火極限低于0.50h,高層廠房(倉庫)屋面板的耐火極限低于1.00h時,防火墻應高出不燃燒體屋面0.4m以上,高出燃燒體或難燃燒體屋面0.5m以上。其他情況時,防火墻可不高出屋面,但應砌至屋面結構層的底面。